江苏租赁: 江苏租赁:关于“苏租转债”2022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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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2-045
可转债代码:110083                     可转债简称:苏租转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租转债”202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10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根
据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发行
第四年 0.8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
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
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
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苏租转债第一
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
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 0.2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10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苏租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0.20 元(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 0.16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
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 0.20 元人民币(含税)。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
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99 号金融城 1 号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5-86816908
  传真:025-86816907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
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保荐代表人:李丹、刘鹭
电话:025-83388070
传真:025-8338771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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