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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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和《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所有
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在
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
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三)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
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规则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
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
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
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
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
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
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
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除按照有关规则明确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应在不涉及经营
机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
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股
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达到披露标准;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通知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中介机构的报告、核查意见或专项意见等
  (五)交易及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
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
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众媒体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
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
卸责任。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需要在披露信息时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
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
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
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五)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司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和监事会职责:
 (一)监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董
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义务。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由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监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七)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
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指导证券事务代表完成相关工作,
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导投资者接待工作,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同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裁办公会等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有关的会议文件和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
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
办理信息收集、公告编制、公告披露、报送、整理归档等具体事务工作。
 (六)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七)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配合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相关文件,确
保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
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
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
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部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应披露
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不良
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七)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未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就本制度规定披露信息事项与董事会秘书保
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并督促其所分管部门员工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的报告、传递或流转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提
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文件资料或数据,并承担审核责任,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负责人领导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财务部分内容,并负责组织协调定期报
告审计工作,确保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非财务部分内容的编制、统筹年报全文
内容与格式的校对、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
 (五)董事会秘书将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提交总裁审核后,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临时报告
编制所需文件资料或数据,并承担审核责任,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会议完毕形成决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完
成披露;
 (四)对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报告,审议程序如下:
室完成披露;
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对临时报告进行修改定稿并完成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政府部门等主管部门报送的重大报
告、请示等文件,按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上述信息披露采用逐级审批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起,视情况需经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或监事长分别在《对外披露信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
见后,由董事会秘书指导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完成披露工作。
 不涉及财务信息的临时报告无需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需
董事长签署意见,非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只需总裁签署意见;其他对外报送的文件须经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签署意见;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须经监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意见。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加盖董事会章;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加盖监事
会章。
 第四十六条 除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之外的其他信息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公司各部门编制的内刊、官网文章等,在发布前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
复核;
 (二)公司向供应商、客户单位等提供宣传资料、业务拓展资料等;向银行、统计局、税
务局等提供财务数据、经营数据等,在提供前需经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
 (三)各子公司所涉及的上述文件,在发布或提供前需经子公司负责人审核,视情况提交
董事会秘书复核。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对于合规的并需要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办及时按要求公
告。
              第六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所有未披露信息作
出正式公布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参与人员,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口径的一致性。当
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须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对涉及未公开披露信
息的问题,均须拒绝回答;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
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重
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遭受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深交所惩戒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外部知情人员订立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披
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
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其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如违反本制度泄露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并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有)
              ;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依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违反
本制度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注意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需要向若干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相关数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注意
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保持与信息披露的一致。
 第六十条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独立报告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严格限制这些报告的
使用者范围,任何关于这些报告中的信息的披露都应当事先取得董事会秘书的认可。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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