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资华润昂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华润昂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总体业务运营能力,推进昂德生物药业业务开展,不存在利用
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我们事先认可,并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关联
董事吴峻先生、翁菁雯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资华润昂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管理团队成员2021年度绩效奖金及任期激励通算兑付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事项内容系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管理团队成员2021年度绩效奖金及
任期激励通算兑付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元兴、文光伟、果德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