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工大科雅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科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工大科雅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135,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50 元,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768,442,5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311,146.48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686,131,353.52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到位,并已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84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
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到的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后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投资金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额(万元)
合计 59,034.65 59,034.65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8,613.14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金额为 9,578.49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超募资金尚未投入到具体项目中,为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本次公司拟使用超募
资金 4,824 万元用于投资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项目的有关情况详
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未来公司将
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剩余超募资金。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
(环外)海泰大道 36 号 C9 号楼”调整至“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欧微
优科创园 A3 栋”。因该募投项目地址及实施计划变动,需要增加建筑工程投资
金额,计划追加投资 4,824 万元,追加资金自公司 IPO 超募资金列支。投资追加
后,项目总投资金额由 15,544.08 万元增加至 20,368.08 万元。该项目变更前后情
况对比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欧微优科
海 泰 大 道 36 号 C9 号 楼 创 园 A3 栋
工程或费用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工程或费用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研发中心 1.2 设备购置 3,178.26 1.2 设备购置 3,178.26
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 15,544.08 项目总投资 20,368.08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的原因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的原因是新实施地点
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紧邻南开大学迎水道校区,周边科教资源丰富,各
项配套齐全,有利于吸引研发人才,助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实施。
五、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结构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
用地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
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结构外,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
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中提示风险保持相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结构变
更,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欧微优科创园 A3
栋;因该募投项目地址及实施计划变动,需要增加建筑工程投资金额,计划追加
投资 4,824 万元,追加资金自公司 IPO 超募资金列支。投资追加后,项目总投资
金额由 15,544.08 万元增加至 20,368.08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欧微优科创园 A3
栋;因该募投项目地址及实施计划变动,需要增加建筑工程投资金额,计划追加
投资 4,824 万元,追加资金自公司 IPO 超募资金列支。投资追加后,项目总投资
金额由 15,544.08 万元增加至 20,368.08 万元。
(三)独立董 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结构是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整体的规划及战略布局,不会对原有项目的
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投资
金额及结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结构变更,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结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相关的审批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结构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结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结构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