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71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及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 CJ 第一制糖株式
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如原告不服判
决,可在 30 日内提起上诉,因此未能确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 CJ 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认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ZL200910266085.7 号专利(以下简称 085 号专利)的 5’-呈味核苷
酸二钠(
“IMP 加 GMP”,也称 I+G)和 5’-肌苷酸二钠(
“IMP”
),并
销毁侵犯专利权的“IMP 加 GMP”和“IMP”(以下简称:核酸产品);
生产上述核酸产品的产品和方法,并销毁该产品,该产品包括侵犯专
利权的启动子、表达盒、载体和宿主细胞等;
利权保护的方法专有设备;
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贰仟万元(人民币
;
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
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51)、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0-014)。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
粤 73 知民初 937 号],对本案判决如下:
制糖株式会社负担。
如不服此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
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 CJ 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纠纷处于
一审上诉期限内,判决尚未生效,暂未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
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及《证
券日报》。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