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9月)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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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
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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