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力集团: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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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一)上市公司、公司、创力集团:指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
司获得一定数量的创力集团股票。
  (四)股本总额:指本计划披露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六)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七)授予价格:指创力集团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八)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九)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十)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十一)《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十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四)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创力集团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创力集团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创
力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
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创力集团预留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创力集团及其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万股的0.17%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预留授予     占目前总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万        限制性股票     股本的比
                                  股)         总量的比例      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 人)               50.00     46.30%   0.08%
               合计                   108.00   100.00%   0.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本次授予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创力集
团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
的要求,对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所产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创力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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