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 江苏华辰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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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97           证券简称:江苏华辰          公告编号:2022-025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2/10/12     -      2022/10/13     2022/10/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15 日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0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2/10/12     -      2022/10/13     2022/10/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所有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 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8 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
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
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华辰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6-85056699
联系邮箱:hc@hcbyq.com
特此公告。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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