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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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
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有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责任,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上市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内容;
  (二)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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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拍卖;
  (十七)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八)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 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购计划;
  (二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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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
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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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控制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
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
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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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部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税后,除按照本
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
披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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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部;
  (四) 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北京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按相关要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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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
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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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公司简称:空港股份                      公司代码: 600463
序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知悉内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幕人确
                                                         注3    注4     注5               注6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拟               内幕知情人登记表签章页)
公司简称:空港股份                          公司代码:600463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注:
案应分别记录。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2:备忘录
                   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空港股份
公司代码:600463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空港股份                          公司代码:600463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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