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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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公告编号:2022-18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8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6       -        2022/6/7       2022/6/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4,254,2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6,616,615.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6       -        2022/6/7       2022/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蔚娣、张桂华、李政涛、林晓峰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3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4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42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问题如有疑问,请按照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8560017
联系邮箱:ir@shanghailm.com
特此公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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