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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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
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
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若
公司在中国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在中国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在中国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在本制度中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
事会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
所备案。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公司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
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或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上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
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向
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依照本制度和《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
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
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其他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
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可以自愿披露,但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
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暂缓披露的信息
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及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为董
  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各部门的以及各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
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
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
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原则上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开信息(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
审核或授权;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公告应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准备,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
董事长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
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务
总监及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审
核并取得董事会批准;
 (五)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由董事长签发,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审核(如要求)后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应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临时报告草稿;
       (二)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阅修订董事会秘书提交的临时报告草稿;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如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众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二条 上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要求
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公司应当在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的要求,组织准备并协助编制公司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财务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上报信息的,应当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审核通过。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或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该信息。
                 第五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披露定期
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将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或将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
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
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
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
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
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上交所视情况决
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
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
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四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
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一)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
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分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开展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
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三)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十六)项所述的重大诉讼、仲裁是指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仲裁;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
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
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
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时进行检查,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六十条 本章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八章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
幕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一旦出现未公开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
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
协助。
     第六十五条 公司要加强与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
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九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媒体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机
构。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 22 号
      电话:020-82107339
      传真:020-82266247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
     连接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确定范围内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
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
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
事先应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
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
公开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十章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
  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
  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
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
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本
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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