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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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2]第 28874-2-O-2-3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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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2]第 28874-2-O-2-3 号
致: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青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以
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单独持有公司 14.14%股份的股东黄允松提出临时提案并经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会议通知》的其他事
项不变。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北京青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
公告》。该公告载明,为积极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
要求,同时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增加通讯会议方式。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均未发生改变。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
创远路 36 号院 16 号楼 7 层会议室召开,并增加通讯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由董事长黄允松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供给青
云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460,19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639%。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
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的议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议案《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就审议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1.9754%;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2%;弃权股数 2,373,107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003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1.9754%;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2%;弃权股数 2,373,107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003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1.9754%;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2%;弃权股数 2,373,107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003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971,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80.7146%;反对股数 3,115,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08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1.6553%;反对股数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971,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80.7146%;反对股数 5,488,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6,09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1.9754%;反对股数 2,374,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02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子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667,51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2.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3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7%。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667,51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2.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3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7%。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667,51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2.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3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7%。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667,51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2.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3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7%。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667,51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2.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3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7%。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4,034,80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49.3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3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7%。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667,51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2.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3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7%。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148,546,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0.2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26,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6%。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148,546,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0.2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26,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6%。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148,546,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0.2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26,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6%。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148,546,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0.2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26,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6%。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148,542,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0.2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2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6%。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议案的
得票数为 17,148,542,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60.2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为 2,179,322,中小投资者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25.716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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