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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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购买资产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作需要和投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购买资产,能够扩大公司经营场
所,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本次购买资产以评估价格为依据,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购买资
产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延伸生产销售及研发产业
链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横向拓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
能力,并对公司完善和强化生产销售及研发布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子公司成立后,将承担“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的实施,
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本次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建伟靳焱顺赵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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