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 独立董事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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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
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94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 2,125,292 股,符合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调整后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
绩考核指标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94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 2,125,292
股,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3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 3,018,790 股,符合公司《第四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 339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
规定解锁 3,018,790 股,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应的解锁手
续。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34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4,218 股限制性股票以 12.14 元/股的价格进行回
购注销,拟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2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258,310 股限制性股票以 7.97 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价
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程序等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
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股权分布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 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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