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
的要求,对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
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同意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文强 刘金科 李日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