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
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作为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证券法》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管理
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19 日为授予日,以 3.69 元/股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李端生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