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称“公司”)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
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 23,250.00 万元受让北京宝旺投资有限公司
公允合理,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鉴于交易对手北京威斯特曼科技有限公司为
公司现任董事李遥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同时公司董事长李月中与李遥为父子关
系,本次公司受让北京宝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未来加强与中再生公司的交流和业务合作,充分利用其
遍布全国的废旧资源再生回收网络和在资源回收领域相关的供应链资源,在全国
“无废城市”及“垃圾分类”持续强力推进的政策大背景下,共同探索资源回收
业务及其相关环保业务的融合,共同开发战略新兴业务。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表决,董事李月中、李遥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
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吴海锁
赵旦
付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