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维
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正常运作的需要,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李月中先生、宗韬先生、李遥先生、黄兴刚先生、王亚东先生、张进锋先生
作为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正常运作的需要,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俞汉青先生、高允斌先生、朱孔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且均已取得
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建议方案的议案
公司将结合国内同行可比上市公司董事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 23,250.00 万元受让北京宝旺
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定价根据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交易对价公允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
李遥、李月中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