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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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2-031
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
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知》;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卫兵先生
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本次监事会提名朱卫兵先生及朱伟青先生为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上述两位
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
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起
计算。
  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建议方案的议案》
  公司将参照国内同行等可比上市公司监事报酬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报酬原则。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与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
规划,本次交易价格依据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价格合理公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合
规的决策程序。因此,监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朱卫兵先生,出生于 1971 年 5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2003 年 3 月至 2009 年 10 月 任维尔利有限公司董事、生产部主任。2009
年 10 月起至今担任总师办主任。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本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主席。201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2016 年 6
月 13 日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朱卫兵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1.06%的股份,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二、朱伟青先生,出生于 1981 年 5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2004 年 7 月开始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6
月 13 日起任公司监事会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朱伟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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