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蔡丛丛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
假设: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告的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
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4 人,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的 股 份 数 为 511,937,099 股 , 约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 同意 511,541,064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 同意 511,539,264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 同意 511,478,464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 同意 511,541,064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 同意 511,491,799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 同意 511,447,164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 同意 511,490,299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 同意 511,537,899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同意 489,746,808 股, 占出席 会议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同意 489,809,408 股, 占出席 会议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同意 489,746,808 股, 占出席 会议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同意 489,809,408 股, 占出席 会议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 同意 489,809,408 股, 占出席 会议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除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外,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蔡丛丛 律师
黄新淏 律师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