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47名激励对象合
计持有的71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有关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拟采取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2.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49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万股普
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
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名激
励对象合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
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
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
调整授予的1,7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1月13日。
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定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7人,可申请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3.20万股。
二、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和 42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18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市,截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限售期届满,因此自 2022 年 5 月 13 日起,进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147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任一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情形。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公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在剔除股权
第一个考核年度为 2021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后金额为
净利润为基数, 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净利润指标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的净利润在剔除股权激励股份支付
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费用后金额为 463,064,230.62 元,
较 2019 年增长 63.78%,达到净利
润增长不低于 15%的业绩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
激励对象 2021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为“合格”及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以上,才能对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若 核管理办法》对 147 名激励对象
结果为“不合格”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2021 年度绩效情况进行了考核,结
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达到考核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4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
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根据制度要求可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7 人,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713.20 万股,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40%,占公司总股本的 0.89%。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持有第四期股权激励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蔡礼永 董事、总经理 60.00 24.00 36.00
谢瑾琨 董事、董秘、副总经理 40.00 16.00 24.00
郑 阳 董事、副总经理 40.00 16.00 24.00
沈利勇 董事、财务总监 35.00 14.00 21.00
张祖兴 副总经理 38.00 15.20 22.80
章仁马 副总经理 35.00 14.00 21.00
洪 波 副总经理 30.00 12.00 18.00
徐明照 副总经理 33.00 13.20 19.80
张 云 副总经理 30.00 12.00 18.00
张玉明 副总经理 32.00 12.80 19.20
黄 伟 副总经理 32.00 12.80 19.20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
业务骨干(136 人)
合计(147 人) 1,783.00 713.20 1,069.80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 147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
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2021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全体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
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可
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
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
未发生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度的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147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
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
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147 名激励对象与调整后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全
体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项考核指标满足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
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
信息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