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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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7 号文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4,164.790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1,647.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95.18 万元。上述资
金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9]053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根据永冠新材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永冠新材已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
构”)签署《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并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
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义务,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
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兴业证券对永冠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杨伟朝、程梦思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
  成立日期:2002 年 1 月 28 日
  注册资本:191,129,871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 15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橡胶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纸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
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包
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股票代码:603681
  实际控制人:吕新民、郭雪燕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19 年 3 月 26 日
  证券事务代表:盛琼
  联系电话:021-59830677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兴业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保荐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
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
表独立意见;
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
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兴业证券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
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永冠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兴业证券承接持续督导的
相关工作中,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兴业证券持续督导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
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余额为 1,666.85 万
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伟朝         程梦思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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