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表决权委托书》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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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1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表决权委托书》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先生、朱春生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轼、朱春生先生合计持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57,179,8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5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
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本届董事
会成员均由东方海洋集团提名选举产生,因此东方海洋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车轼先生为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属股东之间表决权委托,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
朱春生先生于2021年1月14日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帅之福”)签署《表决权委托书》,东方海洋集团、车轼先生、朱春生先生将其
持有的公司57,179,813股股票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 权、
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
委托给北京帅之福行使。
朱春生与北京帅之福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北京帅之福与
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先生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7,179,81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7.56%。
  一、协议签署方介绍
   (一)甲方(委托方)
   甲方一: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05802409J
   法定代表人:车轼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2号
   甲方二:车轼
   身份证号:370622196010******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甲方三:朱春生
   身份证号:370622196302******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二)乙方(受让方)
   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俊明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
   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7EYNU369,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农产品初加工; 水产品冷冻加工:销
售医疗器械第一类、第二类;零售食用农产品、粮食;保健食品经营。(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保健食品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表决权委托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人: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委托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
托人”)将其持有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Z.002086,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34,236,501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全部表
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 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
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帅之福”)行使。帅之福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章程经修改
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投票权);
议案;
  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自本协议
生效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前)。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提前撤
销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上述委托的效力及委托股票包括在本委托书出具之日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
增股、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票。
 (二)委托人:车轼
      受托人: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委托人车轼(身份证号:370622196010284812,以
下简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SZ.002086,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943,312 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 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
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帅之福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之福”)行使。帅之福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章程经修改
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投票权);
议案;
     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自本协议
生效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前)。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提前撤
销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上述委托的效力及委托股票包括在本委托书出具之日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
增股、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票。
     本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字当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字当日起生效。
(三)委托人:朱春生
      受托人: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委托人朱春生(身份证号:370622196302044810,
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SZ.002086,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0,000,000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 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
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帅之福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之福”)行使。帅之福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章程经修改
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投票权);
议案;
  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自本协议
生效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前)。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提前撤
销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上述委托的效力及委托股票包括在本委托书出具之日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
增股、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票。
  本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字当日起生效。
  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后,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
春生与北京帅之福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北京帅之福与东
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先生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7,179,81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7.56%。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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