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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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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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偿
债能力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
内、按规定程序送达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并在证监会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上述人员
的关联人;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交易商协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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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交易商协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商协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选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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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
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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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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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由公司
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
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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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或议题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八)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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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九)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十)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布业
绩快报的;
  (十一)披露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的;
  (十二)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
  (十三)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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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留置措施、强制措施及出现
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二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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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三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它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或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三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本
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在上一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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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
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
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环境信息公开及披露的规定等,履
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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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的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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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作
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
断。凡欲认购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
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
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十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
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
关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在符合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媒体披露公司信息的时间,应当
不晚于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时间,
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披露截
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
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
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发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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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
转或报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六)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
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20%;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
控制权。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
严重失信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十五)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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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上述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
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通
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四十四条   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
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
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变更后的财务信
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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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且于公告更正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专
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
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
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
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
日,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
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
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全体成员
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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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在信
息披露事务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收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关联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汇
报;
     (二)编写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负责会议
召开的具体事宜;
     (三)按照法定要求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四)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五)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和发布的具体操作;
     (六)持续关注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汇报异常情况,协助其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求证;
     (七)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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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董事会秘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应确保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在未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并经证券事务部门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
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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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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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
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务部审阅修订;
  (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报告进行审核及修订;
  (四)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五)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报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意见、及相关备查文件报深交所审核;
  (八)经深交所审核后在选定媒体上披露。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及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信息披露在披露前应严
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案,必要时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定时间内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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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信息的真实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所审核后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条 《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深
交所的网站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而需披露的信息应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载
于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选定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
得早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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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应受到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及重大事项;
  (二)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股东持股比例的重大变化;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八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七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免解除职务等纪律处分
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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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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