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1-106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调整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2,352,941
股,发行价格为 8.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699,999,998.5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
用人民币(不含税)17,297,455.5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2,702,542.9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到账,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第 000798 号)。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
明书(注册稿)》,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98,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105,050.00 98,500.00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本
次募集资金不足或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进度不一致,
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
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
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1]
第 000798 号 ) ,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募集资金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用 调整后拟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额 募集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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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系统
合计 105,050.00 98,500.00 68,270.25
三、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所履行的程
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2,702,542.93 元,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同意公司根据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做
出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
实际金额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
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决定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相关事宜,已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