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 飞马 公告编号:2021-11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
国际”)于前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
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收悉半年报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以及年审会计师对
半年报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逐项查核、分析与说明。现将有关情况回复
说明如下:
期限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已延期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根据公告,黄
壮勉拟无偿让渡重整投资人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全部处于质押或
冻结状态。截至目前,除前述股份让渡事项外,其他事项已基本实施完成。你
公司在 2020 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104.25 亿元。
请你公司结合重整事项最新进展情况,进一步说明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在
的要求,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与重整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前期会计
处理是否审慎合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说明
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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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投资人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在管理人
的监督下积极推进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事项
的执行情况如下:
债资金 5,000 万元及偿债借款 2 亿元已支付完毕。
执行情况:重整投资人新增鼎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将 5,000 万元
偿债资金和 1.5 亿元偿债借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并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将剩余
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尚未符合支付条件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已经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执行情况:应当支付/提存的相关费用款项已支付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已
满足本事项确认执行完毕条件。
偿方案提存的股票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执行情况:有财产担保债权已经提存股票至管理人账户,已满足本事项确
认执行完毕条件。
执行情况:职工债权已全额清偿,已满足本事项确认执行完毕条件。
分配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执行情况: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提存至管
理人账户,并按照深圳中院审定结果正陆续分配予债权人,已满足本事项确认执
行完毕条件。
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注:根据
《重整计划》的规定,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中:287,152,602 股转
增股票由新增鼎公司有条件受让;②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
资”)和黄壮勉先生分别按照 50%的比例无偿让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由新增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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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条件受让。)
执行情况:①公司于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29 日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将转增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已按规定将
其中 287,152,602 股转增股票转至新增鼎公司名下;②飞马投资让渡的 50%股票,
已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划转至新增鼎公司名下,飞马投资让渡 50%股票事项已执
行完毕;黄壮勉先生让渡的 50%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划转至新增鼎公司
名下,黄壮勉先生让渡 50%股票事项已执行完毕。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执行重整计划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103)和《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104),公司重整计划中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事项已全部完成。公
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
告》
(公告编号:2021-106),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
公司重整程序。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
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盈利能力,重回良性、稳健发展轨道。
二、公司前期确认重整收益符合会计处理要求,审慎合理
(一)会计处理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第 20 项有关“债
务重组收益的确认”的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
行过程及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可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年第 2 期)》(会计
部函〔2009〕60 号),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时点为“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
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确凿证据通常包括确定以现金偿还的负债已
经支付、确定以偿债的股权已经过户、抵债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各方签署,相关
债权已移交并收到回执。
(二)公司会计处理分析
公司认为,虽然前期在确认重整收益时公司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但重大不确定性于 2020 年末已经消除,已满足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条件,公司
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在 2020 年度符合有关会计处理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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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确定以现金偿还的负债已经支付
根据《重整计划》,涉及现金偿还的负债为职工债权(初步调查)396.87 万
元。重整投资人新增鼎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偿债资金 5,000 万元以
及偿债借款 1.5 亿元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工债
权等。因此,本次重整需以现金偿还的负债所涉及的资金已落实到位,偿债资金
足以覆盖需以现金偿还的负债,偿付重大不确定性已消除。
其后,就职工债权的清偿,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支付 368.42 万元,2021 年 6 月 2 日支付 18.38 万元,合计支付 386.80 万
元,本次重整涉及职工债权已全额支付完毕。上述职工债权清偿情况进一步证实
本次重整确定以现金偿还的负债的支付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关于确定以偿债的股权已经过户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于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29 日实施了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008,352,388 股(其中:676,199,786 股分配给债权人用
于抵偿债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并于当日划转至管理人账
户。因此,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用于偿债的股权来源已确定,并已提存至
管理人账户,上述情况表明用于偿债的股权资源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重整
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其他情况显示以上述转增股份向债权人
抵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综上,虽尚需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有关债权金额后才能
将偿债股份最终过户至债权人名下,但偿债股份执行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原
则上符合“确定以偿债的股权已经过户”条件。
其后,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已向债权人过户偿债股份累计
至有关债权人名下,待相关债权确定后,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审定,将及
时予以过户),上述情况进一步证实用于偿债的股份以及实施过户不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此外,《重整计划》中关于偿债股权过户执行完毕标准为“根据重整计划的
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账
户”,换而言之,在后续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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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时,仍可能存在部分债权因涉及诉讼等而处于“暂缓确认”状态,从而未
能将相应偿债股权过户至该等债权人名下的情形。因此,根据《重整计划》将偿
债股权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已总体上符合“确定以偿债的股权已经过户”要求。
(3)关于抵债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各方签署,相关债权已移交并收到回执
管理人于 2020 年 11 月-12 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
次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裁定批准了
《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载明的“债权调整方案”对公司全体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因此,公司重整已满足“抵债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各方签署,相关债权已移
交并收到回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截至 2020 年末公司总体上已满足上述列示的“表明重大不确定性已
消除可确认重整收益”的确认条件,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9 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规定
确认重整收益。
定性
截至本回复日,经公司、管理人、新增鼎公司以及有关方的共同协力,黄
壮勉先生让渡 50%股票事项已实施完成,公司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事项
已全面执行完毕,不存在无法执行或不执行的情况。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以
及执行结果也进一步表明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确定
性,并已在深圳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内全部执行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
产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深圳中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
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
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盈利能力,重回良性、
稳健发展轨道。
综上,公司前期确认重整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9 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规定,
相关会计处理审慎合理。
【会计师回复】
公司年审会计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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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四川华信”)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会计师认为:经核查,根据《重整计划》用于偿债的股份已于 2020 年 12 月
的约定,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将 5,000 万元偿债资金和 1.5 亿元借款支付至
管理人账户,并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将剩余 5,000 万元偿债借款支付至管理人账
户,已表明公司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
经消除,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规定,相关
会计处理审慎合理;另截止本核查报告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均
已达成,公司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期后重整计划的执行结果也表明公司 2020
年有关重组收益确认的会计估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
文件的规定。
注:四川华信针对上述事项的详细核查意见,见与本回复公告同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实情况
的说明》【川华信综 A(2021)第 0334 号】。
期末余额第一名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9,977 万元,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
账龄、计提减值准备的测算情况。
【公司回复】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第一名的应收账款期
末余额为 9,977 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 91%,具体情况如下:
一、客户基本情况
名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大同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81041941X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负责人:张晓鹏
注册地址:大同市迎宾西路 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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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1983 年 07 月 11 日
经营范围:供电;装表接电电力工民建设施工电力试验电力移交销售***装
表接电电力工民建设施工电力试验电力移交销售;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国网大同供电公司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在大同市设立的市供电公
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电力生产、建设、
调度、经营及电力规划研究等为主营业务,下设 11 个市供电公司、104 个县级
供电公司,供电区域覆盖 117 个县(市、区)中的 105 个,供电面积 13.55 万平
方公里,服务客户 1,349 万户,拥有资产总额 951 亿元,全口径用工总量 5.01 万
人,肩负着山西省全省 3,700 万人民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承担着向京津唐、河
北、江苏、湖北等地外送电力的重要任务。
国网大同供电公司以电网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电力调度、经营等为主营
业务,承担着大同 4 区(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6 县(阳高、天镇、
浑源、灵丘、广灵、左云)工农业生产和 346 万人民生活供电及电力建设任务,
供电面积 1.4176 万平方公里。大同电网地处华北电网西部、山西电网北部,是
山西电网与京津唐电网连接的枢纽,担负着西电东送和北电南送的重要职责。网
内拥有 35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115 座,变电容量 1,342.595 万千伏安,输电线路
本公司以及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
均与国网大同供电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形成原因
该应收账款主要是大同富乔向国网大同供电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垃圾焚烧发
电)形成。
大同富乔为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运营主体,主要运营项目为大同垃圾焚烧发
电、污泥处理项目,具体情况为大同富乔与大同市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以
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处置生活垃圾、污泥等,并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发
电,所生产的电力产品主要销售给国网大同供电公司。每年,大同富乔与国网大
同供电公司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以及结算支付等内容,
大同富乔按照前述约定向国网大同供电公司销售电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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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半年报期末,大同富乔向国网大同供电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垃圾焚烧发
电)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9,977.03 万元。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大
同富乔根据销售电力产品情况与国网大同供电公司进行了基础电费及可再生能
源电费结算,由于有关新能源政府补贴等尚未下拨到位,部分业务结算款项尚未
回款所致。
三、应收账款账龄以及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账龄情况
账面余额 1 年以内 1-2 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计提情况
坏账准备 1 年以内 1-2 年
计提金额 计提比例 计提金额 计提比例
截至半年报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对该应收账款进行了减值测试,未发现存在明显减
值迹象,公司预计未来能够收回该应收款项;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公司会
计政策的要求,公司按账龄对该应收款项计提了相关减值准备合计 613.40 万元。
期转入固定资产 7,171 万元,但你公司固定资产科目显示期末余额仅为 166 万元,
本期在建工程转入金额为 0。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之间的勾稽
关系,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公司回复】
一、公司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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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所致。
其他设备,公司按照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相关折旧,未发生减值以及计提减
值准备的情况。
二、二期扩容项目以及相关列报情况
二期扩容项目为公司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发电二期项目,该项目为 BOT(建
设-运营-移交)模式特许经营权项目。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在特许期内公司
有权运营垃圾处理厂并拥有垃圾处理厂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特许
经营权期满后,公司应在无补偿的情况下,将本项目移交给大同市政府或其指定
的执行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关于 BOT 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的
规定,公司将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支出等确认为“无形资产”,全部资产价值均
为特许经营权的价值,相关资产按照合同权利及实际使用年限孰低原则进行摊销。
万元由“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核算(注:该金额在半年报中已转入“无形资
产”核算)。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在半年报第十节财务报告——附注七、合并财务
报表项目注释——15、
(2)“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列报表格中,误将
二期扩容项目完工已转入“无形资产”核算的 7,171 万元列示于“本期转入固定资
产金额”列,应修正列报于“本期其他减少金额”列,具体修正列示情况如下:
原列示情况:
本期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转入固 其他
预算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
名称 金额 定资产金额 减少
金额
二期
扩容 107,650,000.00 64,188,155.64 7,518,200.79 71,706,356.43 0.00 …
项目
垃圾
发电 1,820,316,000.00 24,277,993.60 1,468,127.11 0.00 25,746,120.71 …
项目
合计 1,927,966,000.00 88,466,149.24 8,986,327.90 71,706,356.43 25,746,120.71 …
应列示情况: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 本期其他
预算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
名称 金额 转入 减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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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
资产
金额
二期
扩容 107,650,000.00 64,188,155.64 7,518,200.79 71,706,356.43* 0.00 …
项目
垃圾
发电 1,820,316,000.00 24,277,993.60 1,468,127.11 0.00 25,746,120.71 …
项目
合计 1,927,966,000.00 88,466,149.24 8,986,327.90 71,706,356.43 25,746,120.71 …
*注:在半年报中已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和列示。
三、综上,除上述列示修正外,公司半年报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列报
数据无误,亦不存在固定资产减值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于上述列示修正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特此说明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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