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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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45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玛科技”)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
予 706.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66.0003 万股的 1.75%。其中首次授予
授予权益总额的 97.17%;预留 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0.0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83%,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总量的 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IM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
  注册资本:40,366.0003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1557X4
  成立日期:1999 年 9 月 27 日
  上市日期:2021 年 6 月 15 日
  经营范围: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二)公司 2018 年-2020 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1,290,458.61       1,042,383.10      898,977.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852.46       52,152.84        42,829.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5,457.98      141,366.08        72,725.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262,976.14      203,383.48       151,140.20
总资产                     955,849.67      783,280.96       609,865.21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7              1.54             1.2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77              1.54             1.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65            29.43            33.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制定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
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06.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66.0003
万股的 1.75%。其中首次授予 68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7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7.17%;预留 20.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2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子公司)具有
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等。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目前总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郑慧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0.00      5.67%      0.10%
 胡宇鹏         副总经理      20.00      2.83%      0.05%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110 人)
        预留部分           20.00      2.83%      0.05%
         合计            706.00     100.00%    1.75%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2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20.2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0.45 元的 50%,为每股 20.2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8.72 元的 50%,为每股 19.36
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3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 60 日期限之内。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
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
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不低于 17.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不低于 36.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 202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60.00%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
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
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个人绩效等级     S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则该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
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
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
内幕交易行为。
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
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
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
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它税费。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事
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
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
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以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
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
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授予价格,为每股 19.47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 68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 13,356.42 万元,
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
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初,则 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首次授予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办法》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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