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 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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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53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嘴山市生
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大罚字【2021】12 号)。现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查,发现公司湿法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建设一条年产 30 吨高纯氧化铌生产
线、一条年产 20 吨高纯氧化钽生产线。生产设施于 2008 年 10 月开工建设,
项目建成生产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
收报告”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宁夏回族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19 版)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是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处以罚款人
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生态环境局检查提出问题后积极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积极进行该生产线环评验收工作。公司已在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
发区完成项目备案;并聘请宁夏汇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此项目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报告书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通
过专家评审。公司目前正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订环评报告。
   公司加强环保管理人员培训,及时掌握环保相关要求。公司将深刻总
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加强公司环保领域的工作力度,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 也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销售产品为钽铌金属,如钽粉、钽丝、
钽铌制品及超导铌材等。处罚决定书中涉及违规建设高纯氧化物等生产线,
生产产品为高纯氧化铌、高纯氧化钽,主要为公司内部研发及科研项目提
供材料,同时进行少量销售。经查,该生产线生产的主要产品实现营业收
入占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分别为 2019 年占 0.77%、2020 年占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
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
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本次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 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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