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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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21-046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人孙锋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与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一号基金”)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孙锋峰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13,339,142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1.33%)、孙曙虹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 36,756,600 股无限售流通
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67%),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南宁一号基金。
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331,556,664 股,合计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33.09%。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孙金国先生、孙
利群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81,460,922 股,约占公司总
股本的 28.09%。
宁一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50,095,7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
 士的通知,其与南宁一号基金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孙锋峰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13,339,142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总股本的 3.67%),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南宁一号基金。合计转让股数为
 股转让价格约为人民币 6.99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
 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及
 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331,556,664 股,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81,460,92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南宁一号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南宁一
 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50,095,7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转让方与受让方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例                      例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孙锋峰
           高管锁定股    85,359,423   8.52%     85,359,423   8.52%
            小计     113,812,564   11.36%   100,474,422   10.03%
           无限售条件
 孙曙虹               40,556,600    4.05%    3,800,000     0.38%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南宁一号基金                  0          0      50,095,742      5%
            流通股
若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
起。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孙锋峰,1981 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孙锋峰先生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孙曙虹,1985 年生,女,澳大利亚国籍。孙曙虹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公司名称: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D91K5N
   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 20 号南宁综合保税区
商务中心 1 号楼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铭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04-0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
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南宁产投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99%(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持股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产业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持有南宁产投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铭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
   南宁一号基金的股东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同时互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 1:孙锋峰
身份证号:3301831981********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甲方 2:孙曙虹
身份证号:3301831985********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乙方(受让方):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D91K5N
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 20 号南宁综合保税区商
务中心 1 号楼 3A 层 03A0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铭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8),总股本为 1,001,914,821
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 154,369,164 股,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15.41%。
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
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上市公司
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各词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1)金固股份/上市公司:指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指甲方 1、甲方 2,系金固股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3)受让方:指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双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
   (5)各方/一方:各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任意一方。
   (6)标的股份:指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拟转让给受让方的 50,095,742
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
   (7)每股受让价格: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每
股价格。
   (8)股份转让款: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价款
总额。
   (9)交割:指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标的股份由转
让方过户给受让方。
   (10)交割日: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的登记完成日,
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妥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1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2)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其
中甲方 1 转让 13,339,142 股股份,甲方 2 转让 36,756,600 股股份。
能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情形或风险。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任何政府调查。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
收盘价为参考,确定价格约为人民币 6.99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股份转让
款为人民币 350,000,000 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
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
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股份与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
   第四条 股份转让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本协议签署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一
笔股份转让款 175,000,000 元,即全部股权转让款的 50%。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全部
股份转让款。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由甲方 1 书面通知受让方。
     第五条 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及规范性文件或合同的限制,不违反转让方已签署的任何协议约定或其作出的任
何声明、承诺、保证。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需要的任何许可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许可、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
利。
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工作,确保
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标的股份没有负载任何影响受让方股东
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
查封和冻结以致影响标的股份交割。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
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
机构、律师的费用)。
在被证券监管机构和/或刑事立案调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或者被强制退市的任何事实和风险。若前述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交割的,
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
机构、律师的费用),但在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已明确向受让方书面揭示提醒
前述风险的除外。
受让标的股份全部减持完毕前不发生变更或转移,转让方不得采取股份转让、表
决权委托、放弃表决权等任何方式以使第三方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手续,保证标的股票完成解质押后的 35 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
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项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的法律后果,其签署本协议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
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条 受让方承诺与保证
部决策审批程序,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支付约定款项,且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不存在影响本协议
履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的法律后果,其签署本协议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
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第七条 交易税费
金等相关费用。
  部分其他条款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在本
协议中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或者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陈述、
承诺、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或者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
或不能履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
务、采取补救措施及/或承担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另一方为避免
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强制执行费、财产保全费、
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转让方未能遵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本协
议股份转让款 2%的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要求方转让方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受
让方全部损失及/或解除合同。
   (2)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款按约
定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方有权发出催告通知,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 10 个工作
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当按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
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本协议签订后,若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
过,不视为双方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审理。
   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报相关主管
部门及监管机构。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及
一 致 行动 人 孙曙 虹 女生 合计持 有公 司 281,460,922 股 ,约 占公 司 总股 本 的
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虹女士将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办妥转让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除此之外,孙
锋峰先生和孙曙虹女士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形。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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