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 关于延安城投与鼎源投资撤销对公司及股东相关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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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1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安城投与鼎源投资撤销对公司
               及股东相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签发传票,延安市鼎源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投资”)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状》,因股权转让款事项起诉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签发传票,
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城投”)向延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延安必康”),延安城投与延安必康因委托贷款纠纷案件要求延安必康归还延
安城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99,005,039.75元;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收到延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
号,裁定上述案件中止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
讼事项的公 告》 、《 关于 重大诉 讼事 项的 进展 公告 》( 公告 编号:2021-063、
   二、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陕西省延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及控
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出具的
《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存荣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晓嘉
  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李宗松
  (2)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亚南
  被告:李宗松
  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1)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
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
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
月23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延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裁定准许原告延安城投、鼎源投资撤诉,
案件已终结,故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 券 日 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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