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1-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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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9/29    -        2021/9/30     2021/9/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9/29    -        2021/9/30     2021/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夏厚君、涂大记、江叔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名币 0.5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5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福莱新材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9100971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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