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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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1)第 476 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五)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与北清路交
叉路口东南角四维图新大厦 A 座 1303 号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四维图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
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3%以上股
东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
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1 年 7 月 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董事会发出《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议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1年7月8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1年7月10日通过指定
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经审查,本
所律师认为,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56%的股权,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对该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公告,上述新提案的提
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
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7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4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6,344,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405%,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2,855,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9936%。
投票的股东共计 83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3,488,3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4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41,065,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3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受让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83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2.4470%;反对37,1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0,555,3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1224%;反对37,190,2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9041%;弃权3,320,03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3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7,181,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59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1,903,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5176%;反对36,562,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10.7201%;弃权2,5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762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9,049,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4,240,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4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3,770,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8133%;反对43,05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12.6234%;弃权104,240,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30.563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8,733,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4,23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4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3,455,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7208%;反对43,370,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12.7163%;弃权104,23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30.562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9,264,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4,32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4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3,986,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8765%;反对42,752,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12.5350%;弃权104,32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30.588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5,674,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7,046,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95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0,395,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7557%;反对33,623,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8584%;弃权107,046,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31.38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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