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
会对授予日及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权激励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
限制性股票原58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全部权益,8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资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86名变更为577名。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開的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
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3,454.70万份调整为3,405.70万份。
股票期权原8,78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全部权益,244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资格。因此,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784名变更为8,535名。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開的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31,768.10万份调整为31,263.70万份。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
予条件的 5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05.70 万份限制性股票及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8,5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263.70 万份股票期权。
监事:
卢彩娟 宗义湘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