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1-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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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11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
汽车”)针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11月25日
-2021年5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
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及时登记,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查询证明,本次自查期间(即2020年11月25日-2021年5月25日),有33名核查对象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附表一),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自2021年4月1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
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
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谢超在核查期间
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
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谢超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
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但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
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谢超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
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王立越配偶谢超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
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
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
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
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谭璐璐在核查期间买卖长
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
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谭璐璐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
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但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
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谭璐璐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
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王彬配偶谭璐璐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
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
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
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
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王雪亮在核查期间买卖长
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
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王雪亮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
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但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
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王雪亮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
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郭丽梅配偶王雪亮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
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
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
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
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魏兴华在核查期间买卖长
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
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魏兴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
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魏兴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
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贾荣娜配偶魏兴华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
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本次股权激励信息,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但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
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
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
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郑永宝在核查期间买卖长
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
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郑永宝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
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郑永宝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
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武瑜炜配偶郑永宝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
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
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自2021年4月15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
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
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吴明磊在核查期
间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
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吴明磊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
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吴明磊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
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唐亚娟配偶吴明磊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
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
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在2021年5月25日
卖出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
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本人卖出股票是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
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
  本人承诺,若本人卖出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出
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
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本人卖出股票是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
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
  本人承诺,若本人卖出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
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信息,本次核查人员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
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
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
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表一 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表
                     累计买入数          累计卖出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交易时间
                     量(股)           量(股)
           激励对象王立越
             家属
           激励对象王彬           -         23500    2021年05月12日-2021年05月20日
             家属
           激励对象郭丽梅       300          19800    2021年03月23日-2021年05月14日
             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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