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9 名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8,178.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
(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
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公告编
号:2020-047)。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
告编号:2020-049)。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
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
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
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
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合计 108,178.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08,178.00 股。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为 24.00 元/股.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2,596,272 元,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44,727.52 万
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万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7157.31 -10.82 17146.49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7581.03 0 27581.03
股份总数 44738.34 -10.82 44727.52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
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
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9 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4.00 元/股的价
格回购上述 9 人已获授但尚未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08,178.00 股。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
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公司法》
《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
手续。
九、备查文件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