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张江: 复旦张江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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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编号:临 2021-031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或“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
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 年
  (二)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许青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1 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
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
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
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43,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划》”或“本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1。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8.95-0.05=8.90元/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66人调整为258人,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3,800万股维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3,284万股调整为3,277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16万股调整为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与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
整在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66 人调整为 258
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3,800 万股维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3,284 万股调整为 3,277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16
万股调整为 523 万股。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5 元(含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应调整为 8.90 元/股。除
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66 人变为 258 人;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3,800 万股维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3,284 万股调整为 3,277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16 万股
调整为 523 万股;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应调整为 8.90 元/股。除上述调
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
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隽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
 《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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