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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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储蓄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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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2日分别在全《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证券时报》
《上 海 证 券 报》和巨潮咨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9:15-9:25,9: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刘文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会议通
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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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大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东授权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1,460,111,72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7.453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3人,代表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3人,代表股份88,900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0.0029%。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股
份3,138,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49,34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3人,代表股份88,900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0.0029%。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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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计票人为安燕晨、赵开;监票人为张薛亮、郝少伟。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邮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6,979,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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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8%;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669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0,03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60,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09%;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18%;弃权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6373%。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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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0,032,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59,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90%;
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18%;弃权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669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为所属新能源项目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0,032,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
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59,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90%;
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37%;弃权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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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63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
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
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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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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