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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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公司战
略,本次募集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保障公司规划项目的顺利推进,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编制的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制定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
进行审议。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并作出承诺的独立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保护了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
透明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够保
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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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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