崧盛股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1-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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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五月
              保荐机构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作
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崧盛股份”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首发”)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一
致。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
项授权书》
    (附件 1),授权保荐代表人郭忠杰先生和陈华国先生担任崧盛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崧盛股份本次发行
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郭忠杰先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
硕士。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
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
过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
监管措施。曾主持或参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深圳市蓝海
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芜湖长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目前参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
  陈华国先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副总监,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
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
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
施。曾担任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财务顾问主办
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芜湖长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协办人。目前参与深圳市崧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李健先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健先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金融硕士,曾作为主要项
目成员参与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等项目。目前参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之外,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成员包括:白勍羽先
生、樊嘉祥先生和张俊青先生。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三)长江保荐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自身在本次项目中
是否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长江保荐在本次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     Shenzhen Sosen Electronics Co.,Ltd
注册资本          7,089.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田年斌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6 日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
邮政编码        518104
联系电话        0755-29358800
传真号码        0755-29358816
互联网网址       www.szsosen.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szsose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情况
部门名称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部门负责人       蒋晓琴
联系电话        0755-29596655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项目中发行人
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
请了长江保荐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
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
审计机构,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验资机构,聘请了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为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机构,发
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向中国证监会首次申报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核、内部
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本保荐机构对崧盛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项;
然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
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及质量控制报告;
核委员会审核,指定的内核委员对申请材料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在内核会
议召开前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内核意见;
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复核。
  (2)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内部审核程序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在审企业审核衔接安排的有关规定,项目组根据创
业板注册制相关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送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
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对
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3)首轮审核问询意见回复及更新 2020 年半年报内部审核程序
补充更新 2020 年半年报及相应修改更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
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4)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更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
进行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5)上市委拟问询问题清单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
行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6)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
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7)注册稿申报材料内部审核程序
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
改。
  (8)注册稿申报材料补充修改内部审核程序
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对申
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9)注册环节反馈意见回复暨更新 2020 年度审阅报告内部审核程序
反馈意见回复、2020 年度审阅报告及相应修改更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
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
应修改。
  (10)更新 2020 年年度报告内部审核程序
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11)更新 2021 年一季度审阅报告内部审核程序
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
行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申请材料,并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
  出席内核会议的委员认为发行人已经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与会委员表决,崧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
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的有关承诺及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
议案提请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根
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授
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作出相
应调整。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的有效期进行延
期,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的有关承诺及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的有效期进行
延期。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022 号《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4,853.71 万元、
所有者权益为 33,221.80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
ZI10020 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
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银行、外汇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查询报告,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
行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崧盛股份本
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慎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工商档案、验资
报告、营业执照等资料,确认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于 2011 年 7
月 8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以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历次“三会”会议文件,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聘请了独立董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
员会,成立了审计部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能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根据立信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02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立信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和立信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02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资产的权属
资料,主要业务流程图、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员工名册,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三会相关
决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日常办公场所及生产
经营场所,实地走访了主要业务部门,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
  (2)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查阅了发行
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
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
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资产的权
属证书,核查了核心技术的权属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
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
可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镇流器、LED 照
明产品的生产。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是目前国内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主要供应
商之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有关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公告,确认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询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取得了有关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
得了相关人员的简历和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
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四)关于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7,089.00       100.00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发行人 9 名机构股东中,
东证汉德、东证夏德和人才三号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证汉德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情况
如下:
基金名称      海宁东证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EH728
成立时间      2017 年 3 月 22 日
备案时间      2019 年 3 月 12 日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东证夏德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情况
如下:
基金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证夏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EA396
成立时间      2018 年 2 月 11 日
备案时间      2019 年 3 月 8 日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东证汉德和东证夏德的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
明》,具体登记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登记编号       PT2600031226
成立时间       2010 年 2 月 8 日
备案时间       2018 年 5 月 15 日
机构类型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
     人才三号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情况
如下:
基金名称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T8777
成立时间       2017 年 4 月 28 日
备案时间       2017 年 8 月 1 日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取得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具体登记情况如
下:
名称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编号       P1062988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备案时间       2017 年 6 月 5 日
机构类型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深圳崧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崧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和深圳崧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成
立至今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不存在募集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浙江美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股权结构为:管霭霞、虞樟星、管爱林和管霭霁分别持股 50%、20%、
  深圳前海平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主营业务为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创业投资业务,股权结构为:陈川、蔡虹和邱奕平分别持
股 60%、35%和 5%,不存在募集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海宁东证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证夏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
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依法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
依法履行了备案手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其基金管理人履行了
登记手续;发行人其他机构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的合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对股利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实行的股利分配政策着眼于
发行人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六)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公司所处的中、大功率 LED 照明产品及其配套驱动电源行业具有技术迭代
更新较快、产品需求定制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能及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等特点,为
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需要持续发挥技术创新驱动企业发展的精神,不断以
市场为导向加大技术研发的创新投入,从而形成顺应市场发展趋势、满足客户应
用需求的具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由于市场需求发展变化的加快,且技术
创新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目前及未来产品研发和创新方向无法匹配或契合下
游客户应用及行业发展方向,公司将面临新技术、新产品可能难以巩固和加强已
有的竞争优势,从而导致产品市场认可度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盈
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一定的创新风险。
  (1)技术和产品研发不足或滞后的风险
  公司业务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点。由于 LED 芯片、光源技术持续更新迭代,
再加上中、大功率 LED 照明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中、大功率 LED 照明产品
及其配套驱动电源的技术迭代更新速度较快,技术要求不断提高,甚至技术路线
本身也在不断寻求突破。能否紧跟行业技术发展的主流趋势,持续保持对市场需
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保持技术和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市场竞争的关键。公司存在未
来产品开发不能紧跟行业技术发展的主流路线或者产品开发进度滞后于竞争对
手,导致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优势被削弱,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的风险。
     (2)技术未能形成新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行业具有技术迭代更新速度较快的特
点,公司保持市场竞争优势需要不断的技术研发投入并形成具有经济效益的新技
术产品。由于技术的研发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的研发投入不能取得预期的技
术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或者新产品由于生产工艺、原材料供应等原因无法实现产
业化,或者新产品不能得到市场认可并顺利导入市场,则公司的研发投入可能达
不到预期的效益,公司存在一定的研发成果转化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我国 LED 照明产业渐入成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 LED 驱动电源行业整
体已经形成了高度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公司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可能导致行业
内产品供应过剩、产品价格下降、行业利润水平降低的压力。若公司未能较好地
保持竞争优势以应对市场竞争压力,可能导致公司收入增速下降或盈利能力下
降。
     (2)规模快速扩张带来运营效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了 43,882.41 万元、56,770.85 万元和 67,642.05 万
元的营业收入,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经
营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随着未来公司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公司的管理半径亦随之加大,公司存在业务运营管理能力滞后于经营规模增长速
度,从而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3)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3,882.41 万元、56,770.85 万元和 67,642.05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4,853.71 万元、8,143.94 万元和 9,762.04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分别为 24.15%和 41.82%。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基数的增大,公司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的增长
速度存在放缓的风险。
   (4)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绝大部分的收入来源于国内客户,出口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有较大部分用于出口,并且以出口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公司经营业绩受国
际贸易摩擦的影响较大。
   经对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前 10 大客户中的内销客户(报告期各期合计收
入为 7,477.99 万元、18,769.61 万元和 24,798.01 万元,合计收入占比为 32.78%、
之后,进一步组装组合为灯具等相关产品,其终端出口销售的大致比例为
和 48%-58%(由于北美地区认证标准较高,公司中小客户出口美国的比例相对
较低)。
   由于中美贸易战,公司下游客户出口美国的部分 LED 照明产品自 2019 年 5
月开始被加征 25%的关税,客观上对公司下游客户出口美国产品的市场需求造成
了一定的延缓或压制影响,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 2019 年的实际销售收入增
长低于预期的不利影响。
   中美贸易战及其对公司产品市场需求的不利影响趋于缓和,但不排除公司业
务因中美贸易战再度升级等国际贸易摩擦原因而导致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市
场需求缩减,进而使公司出现销售收入规模增长放缓甚至出现业绩下降的风险。
   (5)产品质量风险
   LED 驱动电源作为一种电能转化装置,被喻为 LED 照明产品的“心脏”,
是 LED 照明产品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直接影响 LED 照明产品的稳定性、可靠
性和使用寿命。公司一贯视产品质量为生命线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
系,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但公司仍存在因原材料采购或生产管控
出现疏漏或瑕疵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客户索赔并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和市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6)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随着产品与工艺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公司的 LED
驱动电源产品价格未来可能下降,如果公司未来无法在技术研发和中高端市场开
拓方面保持优势,或者不能够充分控制成本以有效应对产品价格下降的趋势,则
公司存在因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引发毛利率下滑从而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7)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平均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 85%左右,原材料成本占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是变压器、MOS 管、IC
(集成电路)、电容、电感等电子元器件,以及 PCB 板、底座和面盖结构件、灌
封胶等相对基础的器件或材料,其总体的市场供应渠道相对丰富。但是,近年来,
由于受上游原材料成本,市场供需平衡关系变化的影响,公司部分主要原材料市
场价格和交货期出现了一定的波动情况。公司存在因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不利变
化而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和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8)劳动力成本变动风险
成本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面临劳动力成本上涨拉低公司主
营业务毛利率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4.94%的
股权,田年斌、王宗友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较高,且田年斌为公司董事长,
王宗友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本次发行后,田年斌、王宗友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虽然公司目前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持续规范运行,但凭
借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因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而损害公司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此外,根据田年斌、王宗友共同签署的《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应
首先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双方在董事会
及/或股东大会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均投反对票。由于田年斌、王宗友共同
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较高,如上述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来就公司经营管理的重
大事项出现重大分歧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均投反对票,有可能导致公司重
大决策事项无法推进,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1)应收账款较大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逐年增加。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4,810.98 万元、18,292.35 万元和 24,411.76
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33.75%、32.22%和 36.09%,占各期期末公司总资
产的 54.77%、45.67%和 44.9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
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0.24%、17.27%和 13.64%,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98.46%、95.56%
和 23.73%,其中 2020 年 12 月末逾期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短,其期后回款相对
较低。公司存在因客户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
收回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
   (2)存货较大发生减值的风险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的存货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
内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5.85、6.16 和 5.83,公司存在因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等
原因导致公司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 号)
的规定,公司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享受了上述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
惠,如未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司
将可能无法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公司经营业绩
将会因此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持续开拓,境外收入金额及占比增长较快。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境外收入 3,362.60 万元、5,920.41 万元和 6,001.63 万元,
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7.67%、10.43%和 8.88%。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进行报价及结算,容易受汇率波动的影响。报告期
内,公司发生的汇兑净收益分别为-16.60 万元、5.49 万元和 77.60 万元,占当期
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29%、0.06%和 0.68%,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仍相对
较小。未来,随着公司境外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业绩受汇率波动的
影响也将增大。
   (5)产品质量保证金可能计提不足的风险
按照营业收入的 0.10%、0.30%和 0.30%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计提
比例相对较低。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存在可能出现金额较大的质
量保证费用而当期“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无法覆盖相关费用的情况,从而导
致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1)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目前主流 LED 驱动电源产品制造技术的原理主要是相对公开通用的电子电
路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更多聚焦于产品性能的技术实现方面,主要体现在电路
设计、产品硬件方案设计和关键材料应用解决方案方面。
   鉴于 LED 驱动电源产品制造技术原理的相对公开通用性,行业内企业在产
品技术实现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对繁杂,公司存在知识产权遭受到竞争对手侵犯的
风险;同时,公司还存在受到竞争对手恶意或非恶意指控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从
而消耗公司管理资源或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业务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租赁厂房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分子公司所使用的厂房、办公场所均为
租赁取得。公司租赁场地主要位于深圳市,合计租用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公司
存在所租赁房产在租赁期内被收回等原因不能继续、正常使用而对公司正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其中,公司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恒明珠工业区第 14 栋二层
北面的房产,面积 3,200 平方米,作为仓库使用。该房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
过程中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能办理产权证书。其出租方及所有权人已就租赁
厂房办理完毕违法建筑申报,并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
的证明,确认该处房产所在地块尚未经该局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该租赁
房产存在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拆迁或拆除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计划用于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智慧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全资子公
司广东崧盛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
“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292624 号”,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6 日至
   (1)由于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
资和建设进程周期较长,公司募投项目存在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2)作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主要投向的“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达产后,每年将新增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能 1,215
万只。公司募投项目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
等原因而无法充分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达产后,公司每年将新增较大的固定资产
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如果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的效益,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
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现有业务。因此,公司存在由于股本规模
大幅度增长,而相应收益短期内无法同步增长,导致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
  (1)2019 年 7 月,公司向 7 名机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其中东证汉德、美
浓资产、东证夏德、人才三号、平川投资及中小担创投等六名外部投资机构分别
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了业绩补偿、回购条款等对赌条款的安排,同时约定:该等条款自公司首次
递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报材料签署日的前一日自动终止;若公司撤回上市申
请或上市未成功,则相关条款自上市申请撤回或被否决之日起自动恢复。
  (2)为确保对赌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2020 年 9 月 24 日,相关各方补充签订了《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相关各方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二)》的形式,约定发行人退出原有关于业绩对赌的《补充协议》,并就涉及投
资者优先权的相关条款进行终止或修改。经上述修订和更新后,相关对赌条款已
充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关
于“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
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
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
  (3)根据立信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020 号《审计报告》,
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8,388.95 万元,未触发协议中的业绩补偿
及回购条款约定的业绩条件。同时,根据原《补充协议》有关对赌条款时效性的
约定,相关业绩对赌安排已在申报前自动解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对
赌条款未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
  (4)但是,鉴于原《补充协议》约定了“若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未
成功,则相关条款自上市申请撤回或被否决之日起自动恢复”的条款,若公司撤
回上市申请或上市未成功,则相关对赌条款可能会恢复生效。公司提请投资者关
注公司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情况。
  本次发行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以及发行认购充足等条件,由于股票发行受市场环境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如本次发行出现认购不足或不满足上市条件等规定的情形,则
会导致公司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1)“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风险
  由于发生“新冠病毒疫情”,公司 2020 年春节假期之后的复工时间以及复
工后的生产产能投放受到一定不利影响,导致 2020 年 2 月份的经营业绩同比降
低;再加上春节假期的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的经营业绩水平相对较低。
  进入 2020 年 3 月份,“新冠病毒疫情”在中国境内得到有效遏制并趋向稳
定,随着公司的生产运营得到有效恢复,行业前期积压订单逐步释放,公司 2020
年二季度的经营业绩逐步恢复至正常水平,随着三、四季度在全行业呈现供需两
旺的良好发展态势下,公司 2020 年度总体经营业绩同比实现较好的增长,“新
冠病毒疫情”对公司 2020 年度业绩的影响相对较小。
  目前,“新冠病毒疫情”在欧美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缓解。由于
公司主要客户的终端 LED 照明产品有较大部分用于出口,并且以出口欧美发达
国家和地区为主,公司 2020 年下半年及未来存在因受境外国家和地区“新冠病
毒疫情”影响而出现订单减少,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不可抗力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地震、战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生产
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或导致公司资产受到损失,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 117 项,其中
发明专利 17 项,实用新型专利 96 项,外观设计专利 4 项,同时公司还参与《照
明用 LED 驱动电源技术要求》T/CECS 10021-2019、《直流照明系统技术规程》
T/CECS 705-2020 等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2)公司自主掌握 LED 驱动电源的恒功率驱动技术、多功能的调光技术、
雷击浪涌抑制技术、可编程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公司产品采用先进的电路技术、
结合在材料和结构上的创新,保证了产品在转换效率、功率因素、THD、防水、
防雷、高低温、电磁兼容、寿命等方面的高性能。同时,公司兼容多国的安规认
证,取得了包括国内 CCC 和境外 UL、ENEC、TUV、SAA、KC、BIS 等合计超
过 250 项的产品认证证书。
  (3)围绕户外道路照明和工矿照明两大应用领域,公司现已形成 29 个系列、
超 300 个畅销产品型号,主要的中大功率产品覆盖 25W-760W 的功率范围,针
对工矿照明就有 9 个系列可选,是工矿照明 LED 驱动电源领域产品规格高度齐
全的品牌之一;公司的产品布局可覆盖户外道路照明和工矿照明的大多数应用,
为公司相对全面的市场覆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创新,持续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报告期内,公司
发技术团队。
  (2)公司研发部门长期专注攻克 LED 驱动电源的相关关键技术,对新材料、
新结构进行研究,为公司储备了多项前瞻性的技术成果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
产权体系;公司研发部门可同时支持超过 60 个具体产品项目的开发,采用了先
进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精细管理,从而保障项目高质量
高标准的准时结案。
  (3)公司拥有 UL 官方认证的目击实验室、EMC 实验室等高标准的试验设
施,并通过了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公司扎实的产品研发能力,使公司得以适应中、大功率 LED 照明产品及其
配套驱动电源技术迭代更新较快,要求产品高度贴合具体应用,产品需求定制化、
多批次、多型号的行业技术特点,从而保障公司快速地响应市场,将市场需求产
品化,不断推出新品,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打下基础。
  (1)公司较早通过了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高度重视产品
质量,围绕客户满意度、制程一次性通过率和产品准时交付率等指标构建了一
套贯穿于公司研发、采购、生产、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相对完善的产品质量
控制体系,保障产品品质稳定。
  (2)具体而言,在设计验证阶段,公司建立了“EVT-DVT-PVT”的设计验
证体系,在设计端的各环节保证产品设计符合高品质产品要求;在原材料采购
方面,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测试和认证流程,关键原材料指定由国内外一线品牌供
应商供货,与供应商达成了明确的质量标准,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保证原材料
的品质;在产品制程方面,公司建立了“IQC-IPQC-TQC-QA”全制程的品质控
制体系,将制程一次性合格率纳入制造部门及员工个人的 KPI 考核体系,保证
品质控制制度与措施的有力执行。
  凭借高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强执行力的质量控制措施,公司保持了较好
的产品品质管理效果,公司产品在行业客户群体中拥有良好的口碑,公司获得了
“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荣誉称号。
  公司建立了标准化的生产线和生产流程体系,包含 SMT 环节在内的生产体
系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对从供应链开始到产品生产、产品售后的全业务流程进
行精细的、与员工个人月度收入挂钩的 KPI 绩效管理。
  公司相对高效的生产制造能力,确保公司生产的产品品质可靠,生产损耗少,
生产效率高,产品交付及时,从而不断赢得客户信赖,确保公司的产品输出保持
较高的市场竞争能力。
  (1)公司两名实际控制人一名主抓市场营销,一名主抓产品研发、生产和
供应链管理,两者互相补充。公司自创立以来就采用市场化和职业化的方式进行
管理。公司自创立早期即建立了一套对公司业务运营的全流程进行精细的 KPI
绩效管理体系:公司技术和产品研发、产品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营运管理的全
部业务流程和人员均有明确具体的 KPI 绩效管理体系,各职能岗位的 KPI 绩效
与员工个人月度收入挂钩,确保公司运营体系的高效运行。同时,公司每半个月
都对公司各部门的关键运营或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并据以制定应对策略。公司这
套高度精细的管理运营体系,自公司业务规模较小的时候就已建立,在公司业务
发展壮大过程中一直保持执行并不断完善,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的高效率。
  (2)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持续保持在快速增长通道,核心的技术和
管理团队成员保持相对稳定。同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的多数核心技术骨
干和核心管理团队成员都间接参与持有公司股权,有利于激发公司核心团队保持
高效运行。
  公司“崧盛电源”是“深圳知名品牌”、“优秀 LED 电源品牌”,公司客
户主要为 LED 照明行业内较有影响力的客户。凭借良好的产品品质、高效的生
产执行和产品交付能力,公司业务规模从 2018 年的 4.39 亿元快速增长至 2020
年 6.76 亿元的规模。在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大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的主要客户
相对稳定,公司在主要客户内部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公司良好的市场和客户基
础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
  报告期内,公司平均约占 85%的业务收入来自于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平
均约占 14%的业务收入来自于中功率 LED 驱动电源。公司所聚焦的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领域具有较高的竞争壁垒和较好的盈利空间和市场竞争环境,业
务聚焦在带来较好的盈利条件的同时,也使公司的技术研发、产品升级、生产和
供应链管理、市场维护和拓展等各方面的业务运作都相对高效。
  随着 LED 照明产品技术的快速进步,产品技术性能、能效比和经济性价比
进一步提高,LED 照明产品全面替代传统照明产品的趋势不断增强,渗透率不
断提高,LED 照明产品已成为满足生活和生产照明需求的主流。根据高工产研
LED 研究所数据,2018 年全球 LED 照明市场规模约 6,010 亿元,LED 照明渗透
率为 45.3%,其中 LED 驱动电源的市场规模约 403 亿元,公司的 LED 驱动电源
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另外,近年来行业新兴市场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以智慧灯杆为代表的智能照
明,以植物照明、UV LED 为代表的工业照明新兴市场正日益为行业带来新的增
长空间。同时,随着 LED 芯片和光源技术的快速更新迭代,LED 照明产品和配
套驱动电源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市场机遇也因产品更新换代而不断增多。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根据立信事务所出具
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135 号审阅报告,2021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为 24,127.9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160.86%;净利润为 2,674.04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约 156.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278.77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约 123.42%。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在
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
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对未
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
或实际执行情况、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
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十)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在创业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
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发行保荐书附件: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李   健
  保荐代表人:
             郭忠杰                 陈华国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何君光
  内核负责人:
             杨和雄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承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王承军
  保荐机构董事长:
                 吴 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
郭忠杰和陈华国担任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保荐
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忠杰                陈华国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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