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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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1-044
债券代码:123063     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
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数据化、制度化,保证股权
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最大程
度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绩效进行评价,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
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下
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
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4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整体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激
励对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确定其考核结果是否合格。若公司层面各
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系数(N)           100%              0%
  若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该激励对
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
  (一)考核期间
  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4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
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
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十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九、附则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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