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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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大禹
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禹节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禹节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是反映企业盈利
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
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郑洪涛、彭 玲、孙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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