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意见
如下:
一、关于提请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其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形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选举。
二、关于向太化集团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焦化投资 49.1158%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股权转让给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化集团”),交易总价款为人民
币 21,814.61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转型发展,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业务资格;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资产评估值为基础,价格公允。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董事及股东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
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向太化集团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焦化投资 49.1158%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
股股东均为太化集团,未发生变更。
本次董事会就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军 田旺林 周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