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俞斌先生、胥岢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等处罚的情形,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公
司副总经理提名方式、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俞斌先生、胥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拟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商品贸易等经营事项,
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营收规模,有利于降低对特定客户依存度较
高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
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投资事项实施后,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盈利
能力的提升、经营业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达到提升公司综
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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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商品贸易等经营
业务。
独立董事:
章击舟 张如积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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