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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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
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单
体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03,814,938.37 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利润为 177,848,070.77 元。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75 元(含税)。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
司总股本 93,127,756 股,以此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4,922,908.50
元(含税),占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如在本次董事会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
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
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具备良好的专业
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且具有良好的诚信
状况。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容诚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拟续聘容诚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转授权公
司管理层根据 2021 年公司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情况等与容诚协商确定 2021
年度具体审计费用。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
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要求。续聘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
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可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
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审议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2021 年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经营
成果等因素,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董事积极性,符
合公司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3,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2,054,489.22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七、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是为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新一代产品和面向新兴领
域的前瞻性研发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
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海腾: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连生: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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