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1-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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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证券代码:300660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934.26 万股的 3.08%。其中,首次授予 727.03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25,934.26 万股的 2.80%,约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90.88%;预留 72.9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10.2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48 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
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
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予完成。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业务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
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
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
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48 人,具体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25,934.26万股的3.08%。其中,首次授予727.03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25,934.26万股的2.8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告时股本总额的
                                票总数的比例
                       (万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财务
               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
     员(247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27.03    90.88%      2.80%
二、预留部分                 72.97      9.12%      0.28%
           合计           800      100.00%     3.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遵循《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4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首次授予部分
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
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2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0.25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9.40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
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
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
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的营业收
第一个
归属期
              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
第二个
归属期
                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
第三个
归属期
                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注:上述 “净利润”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时以剔除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口径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
第一个
归属期
                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
第二个
归属期
                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注:上述 “净利润”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时以剔除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口径作为计算依据。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
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7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满足归属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营业收入
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
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是直接反映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提升,体现股东价
值的提升。公司产品包括空调电机及组件、家用电器电机及组件、汽车水泵、
汽车精密冲压件及配套零部件等,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为直接向家用电器生产企
业及汽车配套零部件企业进行配套供应,境外业务比例达 46%。目前下游汽车
及家电市场需求整体进入平稳期,贸易形势受境外疫情的影响更为复杂,上游
供应链成本也逐渐上升,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强。经过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业
务经营发展的预期情况,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约束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公司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2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
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
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
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
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
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
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
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份拆洗、配股、缩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归属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若本计划终止,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
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
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
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
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
股票公允价值(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 10.30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
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1年6月初
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股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
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72.97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
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
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进行追偿。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
应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
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
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
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
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
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归属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
司代扣代缴。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归属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
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
次归属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法定继承人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
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
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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