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拓生物: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1-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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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
计制度及实施;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审计工作;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
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
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
选新的委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审计工作组,作为审计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
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四)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
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五)按适用的标准检察及监督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
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
责任;
     (六)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七)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
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八)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的
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与
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合格会计师联络。审计委员会
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聘审计师开会一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考虑该等报告及账
目中所反映或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合
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九)检讨公司的财务申报、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十)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
  (十二)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
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
通讯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和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收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
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
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
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委
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内容,应当于会议结束后由主任
委员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交。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
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办理;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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