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
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已事先提交本人审阅并经本人事前认可。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滨海”)40%股权。本次
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被审计、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
偏见,审计、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公司对大唐滨海的股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作价为 75,000 万元。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增强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划(2021 年-2023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利
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次交易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