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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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
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已事先提交本人审阅并经本人事前认可。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滨海”)40%股权。本次
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被审计、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
偏见,审计、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公司对大唐滨海的股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作价为 75,000 万元。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增强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划(2021 年-2023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利
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次交易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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