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上集团: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1-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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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厦门日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
监事会的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予以审计,发现问题应立
即提出意见,报告董事会,有权否决虚假财务报告。
               第四节   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
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地协助。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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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
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
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
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
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
承诺书。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
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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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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