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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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草案》”)及其摘
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为包括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
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表决
通过,且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
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置了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
指标:其中最低经营目标为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12%、28%、44%;公司层面可以全部行权的目标值为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5%、55%。
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及激励情况、以及未
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刘恒、黄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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