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 滨化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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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媛律师、侯化
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滨
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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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6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374,631,6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77%。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28名,代表股份38,697,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34名,合计代表股份413,328,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18%。其
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共计29名,代表股份98,683,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43%。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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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
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3,269,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39,6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3,269,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39,6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3,269,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39,6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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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261,6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
反对66,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616,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66,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259,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5%;
反对3,068,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614,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96.8901%;反对3,068,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于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97,477,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663,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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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滨化集团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
司、阳信滨化滨阳油气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张忠正、于江、李民堂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2,28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608,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99.973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413,308,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663,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413,308,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663,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269,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39,6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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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62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99.9396%;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308,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议案8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
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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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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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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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化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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